为了实现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的同步、协调发展,促进学校体育活动的有效开展,提高运动训练水平,进一步提高比赛成绩,切实做好运动员的选拔工作,特制订本条例。
1. 坚持公正、公开、公平、竞争、科学、规范的原则。
2. 我校在册全日制普通本、专科生均作为选拔对象。
3. 热爱学校,品行端正,喜爱体育运动,集体荣誉感强,并且有吃苦、拼搏精神。
4. 选拔队员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。
5. 各训练队选拔队员须在30人以上,要形成梯队。
6. 队员选拔实行主教练负责制,队员与教练之间采用双向选择。
7. 队员选拔以学期为界限,开学前确定队员名单,学期内不得随意更换队员。
8. 学院负责对运动员选拔工作的指导、监督和管理。